北京市朝阳区兵役登记公告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和《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本区2008年兵役登记工作从7月20日开始至8月20日结束。现将兵役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兵役登记对象
凡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适龄男性公民和在本区行政区域的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适龄男性公民都应进行兵役登记和核验。
二、兵役登记年龄
2008年12月31日以前,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,均应在8月20日以前,按照区兵役机关的通知,持本人身份证、学历证明到规定的兵役登记站登记。
2008年12月31日以前,年满19岁至22岁已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,应当在8月20日以前,按照乡、街道的安排,持《北京市公民兵役证》到规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。年满19岁至22岁没有进行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应当进行补登。
适龄男性公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的,可以书面委托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或核验。
三、兵役登记办法
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具有本市户籍的非农业在职职工,由本单位组织到单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参加登记、核验;其他适龄男性公民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参加兵役登记、核验。
四、兵役登记时间
乡、街道兵役登记站于7月20日开始进行登记、核验,8月20日登记、核验结束,逾期不予办理。
五、兵役登记责任
根据《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》规定,应该服兵役的公民如果拒绝、逃避兵役登记,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的,由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,并处年优待金标准1至3倍的罚款。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不按规定组织适龄公民进行登记、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或隐瞒适龄男性公民人数等行为只一的,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,并可处以年优待金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;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特此公告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
2008年7月